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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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鼎建设有限公司 桂林市灵川县万利建筑材料租赁站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2019)桂0303民初216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2019)桂0303民初216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原审被告***支付被上诉人桂林市灵川县万利建筑材料租赁站租赁费415705.14元; 三、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2019)桂0303民初216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上诉人***、原审被告***赔偿被上诉人桂林市灵川县万利建筑材料租赁站建筑材料损耗费3082291.4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3082291.4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2019)桂0303民初2167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上诉人广鼎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诉人***、原审被告***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确定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50%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诉人广鼎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上诉人***、原审被告***追偿; 五、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2019)桂0303民初2167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六、驳回被上诉人桂林市灵川县万利建筑材料租赁站一审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7833元,由上诉人***、原审被告***负担37 -16- 000元,被上诉人桂林市灵川县万利建筑材料租赁站负担833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37833元(上诉人广鼎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35285元、上诉人***已预交37833元),由上诉人广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833元,上诉人***负担37000元。上诉人广鼎建设有限公司、***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本院分别予以退还。 上述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或者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4-30 |
发布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