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广鼎建设有限公司 桂林绘通建筑材料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2019)桂0303民初216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2019)桂0303民初2166号民事判决第三、四、五项; 三、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2019)桂0303民初216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支付桂林绘通建筑材料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69624.17元(已计算至2019年11月22日); 四、上诉人***、原审被告***赔偿被上诉人桂林绘通建筑材料租赁有限公司钢管扣件损失费645302.85元;并以645302.8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11月23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五、上诉人广鼎建设有限公司在上诉人***、原审被告***不能清偿的上述第一、三、四项合计金额的50%的份额内,对被上诉人桂林绘通建筑材料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诉人广鼎建设有限公司向被上诉人桂林绘通建筑材料租赁有限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后,有权向上诉人***、原审被告***追偿; 六、驳回被上诉人桂林绘通建筑材料租赁有限公司一审的其他诉讼请求。 -16- 一审案件受理费10898元,按一审判决执行(即由被告***、***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0898元(上诉人广鼎建设有限公司、上诉人***已经分别预交10898元),由上诉人广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上诉人***负担6898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5-08 |
发布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