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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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临朐鹏博化工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2017)晋0881民初1955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临朐鹏博化工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上诉人山西海丰铝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568509.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1855.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855元,共计43710.3元,由上诉人山西海丰铝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0597.21元,由被上诉人临朐鹏博化工有限公司负担13113.0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0-12 |
发布日期 | 2019-1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