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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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东县长者屋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惠东县长者屋银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惠东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惠东县长者屋银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惠东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购房余款共计100000000元。 二、被告惠东县长者屋银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惠东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支付违约金(其中5000000元,自2015年10月13日计算至2015年10月29日止;6000000元,自2015年12月30日计算至2015年12月31日止;6000000元,自2016年11月10日计算至2017年5月4日;5801440元,自2017年5月4日计算至2017年6月30日;2801440元,自2017年6月30日计算至2017年7月17日;18000000元,自2016年11月24日计算至2017年7月19日;11000000元,自2017年7月19日计算至2018年3月9日;82000000元,自2017年6月14日计算至2018年3月9日;7000000元,自2017年12月19日计算至2018年3月9日,扣减被告已支付的3087920元)。 三、驳回原告惠东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180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惠东县长者屋银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9 |
发布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