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合肥市渝勤装饰有限公司 合肥菱湖家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合肥菱湖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市渝勤装饰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本金622554.49元及利息(以622554.49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合肥市渝勤装饰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26元,由被告合肥菱湖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9-10 |
| 发布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