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惠东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2020)粤1323民初121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2020)粤1323民初121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惠东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24800元及利息(以1248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586元(***已预交),由***负担6380元,由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惠东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20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586元(***已预交2796元、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8586元),由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惠东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院退回2796元给***。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0-13 |
发布日期 | 2021-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