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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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弘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沈阳鑫鸿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2100000元及利息9236.17元、罚息为151412.65元(截至2019年5月20日,截至2019年5月21日起至本判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如被告***、***逾期履行本判决书第一项,则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对被告***、***抵押的房产(位于沈阳市浑南新区,抵押面积共计为359.93平方米)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沈阳鑫鸿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的给付义务; 四、驳回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给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8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沈阳鑫鸿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沈阳鑫鸿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9 |
| 发布日期 | 2020-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