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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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纪东村民委员会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纪东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465,140元;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纪东村民委员会赔偿可预期收益损失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370.9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审价鉴定费77,800元,合计131,170.96元,由原告***、***、***负担106,170.96元,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纪东村民委员会负担2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日期 | 2021-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