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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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云南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罗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云南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止至2021年6月30日所欠贷记卡欠款本金49972.84元、利息9053.87元、违约金6791.92元,合计65818.63元,并支付从2021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按未还本金数额依照《金碧贷记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6元,减半收取78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19 |
发布日期 | 2021-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