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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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对原告上海睿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北京市国立公证处(2014)京国立执证字第008号执行证书确认的债权经强制执行[执行依据即(2014)京国立执证字第008号执行证书]后仍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上海睿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1800元,由原告上海睿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07260元(已交纳),由被告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负担174540元(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9-6
发布日期 2020-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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