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固安县宫村丰舟混凝土有限公司
临沂锐丰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纠纷
法院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固安县宫村丰舟混凝土有限公司、固安县金庭商贸有限公司、长沙智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临沂锐丰商贸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票据金额310000元并承担利息(以31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固安县宫村丰舟混凝土有限公司、固安县金庭商贸有限公司、长沙智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01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各被告缴费账号:62×××08)。

裁判日期 2021-09-28
发布日期 2021-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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