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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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苏三得普华智能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三得普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煤业化工集团神木电化发展有限公司 长春三鼎变压器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江苏三得普华智能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支付长春三鼎变压器有限公司货款30147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30147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自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一日计算至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以30147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长春三鼎变压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江苏三得普华智能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918元(长春三鼎变压器有限公司已预交15459元),由江苏三得普华智能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