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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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镇江凡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镇江凡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677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元(原告镇江凡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至法院11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镇江凡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到本院办理受理费用退费手续。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其应承担的受理费用(账户名: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镇江新区支行营业部;账号:62×××61)。逾期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3-23 |
发布日期 | 2021-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