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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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透支本金212397.15元,利息47593.78元,合计259990.93元;另给付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实际还款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信用卡领用合约计算,不超过年利率24%)。 案件受理费298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073元,由原告承担823元,被告承担42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61)预交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在预交后三日内将交费凭证复印件提交本院。未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有关规定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如果金钱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裁判日期 | 2021-10-25 |
发布日期 | 2021-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