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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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市通达车辆装饰件厂 丹阳市三立车灯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支行借款本息716784.24元(计算至2021年3月17日)及自2021年3月18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罚息、复利(利率按《借款合同》中约定的逾期利率标准计算)。 二、被告***、***、丹阳市三立车灯有限公司、***、***、丹阳市通达车辆装饰件厂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丹阳市三立车灯有限公司、***、***、丹阳市通达车辆装饰件厂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84元、财产保全费4120元,合计9604元,由被告***、***、***、***、丹阳市三立车灯有限公司、***、***、丹阳市通达车辆装饰件厂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在预交后三日内将交费凭证复印件提交本院。未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有关规定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09-15 |
| 发布日期 | 2021-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