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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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镇江新区金港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镇江新区金港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9万元及利息6212.5元(截至2021年8月18日)。自2021年8月1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以9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 二、被告***逾期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镇江新区金港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所有的位于镇江市房屋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项财产的价款在9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被告***上述第一项债务在11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75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095元,由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至本院办理诉讼费退费手续。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其应承担的诉讼费。逾期不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4 |
发布日期 | 2021-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