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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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镇江万方木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东出资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镇江万方木业有限公司缴纳出资款40万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镇江万方木业有限公司缴纳出资款20万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镇江万方木业有限公司缴纳出资款20万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镇江万方木业有限公司缴纳出资款2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44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案一账号”的要求,请与本案的案件承办人员确认上诉缴费的具体账号),并在预交后三日内将缴费凭证复印件提交本院。未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有关规定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8-26 |
发布日期 | 2021-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