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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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青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刚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青海青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承包款3500000元及利息13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5200元,由被告青海青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于本判决书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04-03 |
发布日期 | 2021-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