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毕节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所欠原告毕节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本金人民币23,000元及截至2021年9月14日罚息6,944.38元,合计29,944.38元;从2021年9月15日起至实际偿还完毕尚欠原告借款本息之日止的罚息,该罚息按“2018年毕发行个借字第627号”《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进行计算; 二、驳回原告毕节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08 |
发布日期 | 2021-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