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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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延安市宝塔区悦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86866.44元及截止2021年6月10日的欠息512643.92元,并支付从2021年6月11日至借款实际偿还之日的罚息、复利(利率均按月利率7‰上浮50%计算); 二、被告***、***、***、***、***、杜吉雅泰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杜吉雅泰承担本判决第二项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被告***、***应于被告***、***、***、***、***、杜吉雅泰履行上述债务后十日内,向被告***、***、***、***、***、杜吉雅泰清偿其已实际履行的债务。 案件受理费20096元,减半收取计10048元,由被告***、***、***、***、***、***、***、杜吉雅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8-23 |
发布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