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发布于:2021-11-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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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菏泽市卓越皮业有限公司、菏泽市卓越皮业有限公司***、菏泽市卓越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7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1-10-19
发布日期 20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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