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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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菏泽市卓越皮业有限公司、菏泽市卓越皮业有限公司***、菏泽市卓越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7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10-19 |
发布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