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 江门市广运盛世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51343.64元; 二、被告***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455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3.43元及财产保全费1361.72元,共计3195.1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2134.29元,由被告***负担86.36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负担974.50元。因原告***在诉讼中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诉讼费,故被告***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86.36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974.50元,本院不另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9-28 |
| 发布日期 | 2021-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