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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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淮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豫S×××××号普通两轮摩托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支付原告***各项损失12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007.49元(已支付的4000元已扣减);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7.4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30 |
发布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