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吉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吉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50000元及利息(计算至2021年3月4日的利息为21216.69元,之后利息按逾期年利率9.8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吉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所有的下永叔路47-125号湖滨花苑小区C栋1单元702房屋、对被告***、***所有的吉州区屋享有抵押权,并以上述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偿还上述第(一)项判决的贷款本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12元,减半收取计5756元,财产保全费4270元,合计10026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6-11 |
发布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