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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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与被告***之间的《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编号:119149000064)、《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编号:119149000064)和《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单笔)》(编号:119149000064); 二、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贷款本金201956.22元、利息10286.29元、罚息748.25元、复利290.19元(上述款项计至2020年7月7日止,从2020年7月8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和《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约定的标准计算)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499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600元,共509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6 |
发布日期 | 2021-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