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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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龙沙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龙沙支行与被告***签订的《个人贷款借款合同》; 二、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即偿还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龙沙支行借款本金1,240,979.65元,利息310,036.29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1月26日,此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 三、如被告***、***不能偿还上述借款本息,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龙沙支行有权以被告***提供抵押的坐落于龙沙区永安大街西侧,权属面积356.05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齐字第S××2号和坐落于龙沙区永安人街西侧00单元01层01-2号,权属面积163.73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齐字第S××5号二处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8—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59.14元,公告费60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08 |
发布日期 | 2021-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