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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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盘锦精工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盘锦精工置业有限公司剩余房款615,356.00元,并自2020年12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相应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54.00元,减半收取4,977.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13 |
发布日期 | 2021-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