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鹤壁宝利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郑州派银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
| 法院 |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事实与理由:被告宝利森公司为履行付款义务于2021年6月18日向原告派银科技公司出具票据号码尾号为951952696及951952670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两张,票据金额分别为527945.2元和500000元,汇票到期日均为2021年6月30日;于同年7月9日向原告派银科技公司出具票据号码尾号为971322989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据金额为259375元,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7月23日。该三张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合计1287320.20元,出票人、承兑人均为被告宝利森公司,承兑信息均为“到期无条件付款”。上述承兑汇票到期后经原告派银科技公司提示付款,被告宝利森公司至今拒不签收和履行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派银科技公司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被告宝利森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通知》的规定,本案应当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1-09-10 |
| 发布日期 | 2021-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