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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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 营口金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辽宁易山矿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110000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651947.85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64元,由***、***、***承担1082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承担160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承担94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