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玉环市仁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玉环同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玉环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玉环同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玉环市仁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款项524000元,按月利率0.6%支付自2021年5月1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并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6000元; 二、被告***、***、***对被告玉环同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上述的应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玉环同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9452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4726元,保全费3346元,由被告玉环同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0-15 |
| 发布日期 | 2021-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