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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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湖市新埭镇索浦健身会所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151,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还款利息:1、以48,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2、以2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5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3、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8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4、以3,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9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5、以8,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6、以16,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上均按照月利率2%计算; 三、被告平湖市新埭镇索浦健身会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130元,财产保全费151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所负之款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6 |
发布日期 | 2021-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