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平湖市新埭镇索浦健身会所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151,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还款利息:1、以48,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2、以2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5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3、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8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4、以3,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9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5、以8,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6、以16,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上均按照月利率2%计算;

三、被告平湖市新埭镇索浦健身会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130元,财产保全费151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所负之款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26
发布日期 2021-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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