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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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华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华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2087.85元、截至2021年4月19日的利息982.29元以及以12087.85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华支行负担5元,被告***负担6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6-30 |
发布日期 | 2021-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