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湖南省醴陵市天符出口花炮厂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南省醴陵市天符出口花炮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借款本息2931958元,并支付律师费30785.57元及自2021年6月16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逾期罚息(利息及逾期罚息的计算标准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对被告湖南省醴陵市天符出口花炮厂承担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428元,减半收取1571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714元,由被告湖南省醴陵市天符出口花炮厂负担。 如义务人未自觉履行上述义务,权利人有权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二年内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现金缴纳的,直接向农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缴纳。汇款或转账的,向下列账户缴纳,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户名: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1181。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
裁判日期 | 2021-10-18 |
发布日期 | 2021-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