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1-11-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昌宁县光辰建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院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昌宁干洲建材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

二、由被告昌宁干洲建材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5761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13296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845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3772.67元,合计93134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兑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昌宁干洲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应当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裁判日期 2017-11-13
发布日期 2021-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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