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昌宁县光辰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昌宁干洲建材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 二、由被告昌宁干洲建材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5761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13296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845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3772.67元,合计93134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兑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昌宁干洲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应当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17-11-13 |
发布日期 | 2021-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