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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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潭综合实验区益宸建材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平潭综合实验区益宸建材店货款72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2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21年6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驳回平潭综合实验区益宸建材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07 |
发布日期 | 2021-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