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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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永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于2018年10月25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54)。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2231.91元和利息1801.87元及其从2021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等计算方法计算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8元,减半收取75.4元,由被告***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8 |
发布日期 | 2021-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