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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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惠东县吉隆润椿鞋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惠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惠东县吉隆润椿鞋厂(经营者:杨兆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一次性支付货款54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未付款54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9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惠东县吉隆润椿鞋厂(经营者:杨兆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05 |
发布日期 | 2021-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