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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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罗县泓华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博罗县泓华实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迟延交房违约金48609.40元。

二、限被告博罗县泓华实业有限公司从本判决书

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为博罗县罗塘村罗塘组黄岗河(土名)雍东园2号商住楼13层02房屋的所有阳台安装符合法定和双方买卖合同约定标准的玻璃栏杆。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92元、保全费813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813元,被告博罗县泓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8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5-13
发布日期 2021-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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