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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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台山市长旺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台山市长旺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2750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83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台山市长旺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243.83元(经原告同意,被告负担的243.83元直接支付给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5-31 |
发布日期 | 2021-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