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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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开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开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开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19980元及利息(截止2020年11月9日的期内利息8268.62元、逾期利息17507.21元,本息合计145755.83元;2020年11月10起产生的利息按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7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30 |
发布日期 | 2021-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