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纠纷特别程序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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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担保物权纠纷 |
法院 | 桐乡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准许对被申请人***提供的抵押财产【坐落于桐乡市梧桐街道康居苑康乐坊3幢1单元201室,桐房权证:桐字第XXXX号】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贷款本金1079007.08元、利息17079.06元、罚息77.60元、复利147.49元,合计1096311.23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1年8月11日,之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4700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申请费7553元,由被申请人***负担(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缴纳,缴纳账户户名:桐乡市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桐乡市支行,账号为:×××,逾期缴纳将移送执行)。 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
裁判日期 | 2021-09-03 |
发布日期 | 2021-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