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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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临海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牡丹贷记卡透支本金23428.60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截至2021年1月24日利息2755.67元、违约金2197.38元;自2021年1月25日起利息按未偿还透支本金的日万分之五计算,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5-17 |
发布日期 | 2021-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