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恢复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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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名下北京市朝阳区XXX房屋2015年海民(商)初字第16159号的查封。(注:2015年海民(商)初字第16159号为(2021)京0108执恢649号的执行依据) 二、北京市朝阳区XXX房屋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徐磊亮(公民身份号码:XXX)所有,该房屋所有权自裁定送达买受人徐磊亮时起转移,该房屋原房产证作废。 三、被执行人***或占有房屋的第三人应于本裁定书送达五日内腾空北京市朝阳区XXX房屋,并交付买受人徐磊亮或本院。逾期拒不交付的,本院将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1-09-23 |
| 发布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