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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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牡丹江市第一人民医院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120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11796元; 三、被告****给付原告****鉴定费810元、复印费24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三被告各自应给付原告****的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三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90元减半收取1495元(实收),由原告****负担1050元和被告****负担4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