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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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青岛海事法院(2018)鲁72民初1356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五、六项; 二、变更青岛海事法院(2018)鲁72民初135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末尾“二标段2015年第四季度进度款4357604元自2016年1月19日起至2016年2月19日止,18000000元自2016年1月19日起至2016年6月23日止,89914232元自2016年1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为“二标段2015年第四季度进度款4357604元自2016年1月19日起至2016年2月19日止,18000000元自2016年1月19日起至2016年6月23日止,8914232元自2016年1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维持第三项其他部分; 三、撤销青岛海事法院(2018)鲁72民初1356号民事判决第七项; 四、驳回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62463元,由上诉人潍坊港务有限公司负担31231.50元,由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负担31231.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9 |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