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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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一汽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一汽租赁有限公司《乘用车个人融资租赁业务全套合同》项下剩余租金246,030.8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一汽租赁有限公司截止2021年7月2日的逾期利息47,324.74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一汽租赁有限公司以246,030.80元为本金,自2021年7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利息,并支付违约金36,000元,但本条违约金与逾期利息的总额以246,030.8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为上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40.75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15 |
发布日期 | 2021-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