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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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向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17141.25元及截止2020年7月16日的利息3438.41元,2020年7月17日起的利息以17141.25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三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 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负担,并直接向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 上述债务,被告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 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 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 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6-08 |
发布日期 | 2021-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