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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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广程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新广程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借款本金50万元; 二、被告上海新广程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截至2020年12月10日的利息12,380.94元; 三、被告上海新广程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自2020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所欠借款本金50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15.40%计算); 四、被告杨猛、张婉、王**伟在最高债权额8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上海新广程实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杨猛、张婉、王**伟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新广程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18元,减半收取计4,45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9,459元,由被告上海新广程实业有限公司、杨猛、张婉、王**伟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 发布日期 | 2021-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