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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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天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归还原告天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24928.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天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4元,由原告天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23元,被告***、***承担人民币221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由被告***、***承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被告应负担的公告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2 |
发布日期 | 2021-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