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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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学街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本金1294150.1元及利息、复利、罚息(利息、复利、罚息计算至2019年3月25日为159644.19元,之后的利息、复利、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对第一项所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84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共计2288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3-26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